央广网北京4月2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健全集中用餐单位各方协同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为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规定》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表示,《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全国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俞路解释,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发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俞路强调,《规定》同时明确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与承包经营企业之间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同时《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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